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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14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

(校务办发[2008]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校党政的领导下进行,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学校支持、鼓励、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奋发进取、刻苦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成为国家建设所需要的人才。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积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吸收在册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各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需要的原则。学校积极协助经济困难学生以合法途径、多种方式争取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缓解经济困难。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学生事务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宣传部、审计处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制定、落实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协调指导全校各单位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助学中心,挂靠在学生事务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的制、修订文件起草、整理工作;

(二)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三)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建档、审核、发放和催缴;

(四)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与注册;

(五)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和助学基金的发放;

(六)负责各种困难补助的审核、发放;

(七)负责学费减免的审查;

(八)负责其它与困难学生相关的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校助学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院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资助工作。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及分级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

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标准,由学校助学中心根据我校学生最低消费水平,参照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制定,每学年第一学期向全校发布当年评定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家庭收入(含亲友、社会资助)和消费水平分为一般经济困难和特别经济困难两个等级。一般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生活费,不足以支付学费的学生;特别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均无保障的学生。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评定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考评”的原则进行,每学年初评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九条  申请经济困难生资格评定的学生原则上应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生入学、新学年开学后,辅导员或班主任主动向学生宣传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生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状况提出申请,助学中心经学院向学生发放《经济困难生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发放);

(二)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提供能够说明家庭经济实际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经济困难生调查表》所列内容进行综合考查,按照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由班委会成员、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组成的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并签署审议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助学中心审批;

(四)校助学中心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学院意见进行审批认定、困难程度分级和注册登记、信息传递、异议处理、助学岗位安排等工作。

第十一条  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批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与我校非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同样的权利;

(二)依困难等级获得国家、学校、社会给予的资助,包括奖、贷、助、补、免等;

(三)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经学校审批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如下义务:

(一)履行我校学生应尽的一切义务;

(二)强化诚信意识,严格自律,履行受助过程中承诺的各项义务,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三)经济困难学生应刻苦学习,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教育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安排,认真负责, 积极主动,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完成学业的关系,不得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的课程学习;

(六)遵守《北京邮电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和《北京邮电大学勤工助学守则》的有关规定;

(七)坚持勤俭朴素,反对挥霍浪费,合理分配开支,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

第六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十四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是:

(一)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分担,合理有效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基本费用。

(二)解决生活费以勤工助学为主,以国家助学金为辅;解决学费以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允许以企业、个人名义为奖助学金冠名。

(四)特别经济困难学生在受助过程中享有优先权。

(五)学校对于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特别的资助与鼓励:

1、毕业后志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者;

2、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成绩突出者;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者。

第十五条  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分别采用不同办法资助,资助体系有贷、奖、 助、补、免五种方式。

贷,即国家助学贷款。学校积极帮助学生根据自己的困难程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鼓励新生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方式筹措学费。

奖,即奖学金。学校在国家奖学金的基础上,设立校内奖学金、无息贷学金, 积极与企业合作开设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

助,即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大力开展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一定的劳动,获取资助。

补,即一次性补助。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为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一次性补助。

免,即减免学杂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学杂费减免。

第七章  勤工助学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校内用人单位在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时,应安排适合学生特长的岗位,报助学中心审批和备案,自觉遵守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校外用人单位在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时,应与学生、助学中心签订三方协议,保证被聘用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在参加由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应遵守学校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积极完成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助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