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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贷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14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贷学金实施办法

(学生[2001]27号)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若干补充意见》,同时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新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为解决特困生在校期间的住宿费及日常学习生活费用,我校特设立“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贷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贷学金范围及条件

1、国家计划内在校本科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均可按本规定申请贷学金。

2、学生本人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学习努力,奋发向上。

3、学生本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应再申请本贷学金。

二、贷学金金额及比例

贷学金金额为2000元/学年/人,申请贷学金学生人数不超过各学院本科生总数的2%。

三、申请贷学金的手续和发放办法

1、需申请贷学金的学生每年开学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学金申请表”,报学生事务管理处审批。

2、学生申请贷学金每年10月份审批一次,核准后按学年发放。

四、其他有关规定

1、申请贷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如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因不遵守校纪校规而受到学校行政处分;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而留级;或有其他不适合获得贷学金的不良行为者,均将终止贷学金。

2、对于获得贷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平时有浪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立即终止贷学金,并视情节追回已发放的贷学金。

五、归还办法

1、学生在毕业离校之日前归还贷学金的,按实际贷学金总额归还。

2、学生在毕业离校之日后归还贷学金的,每年加收5%滞纳金;以月为计算单位,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滞纳金=归还贷学金延期的月数´5%´贷学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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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毕业后归还贷学金的毕业生,要由学校、学生个人签定还款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学校、毕业生各一份),并应在毕业后三年内还清贷学金。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每年加收10%的滞纳金。

4、申请贷学金的毕业生既不积极筹款偿还,又拒绝签定还款协议的,学校暂缓派遣,其后果由本人负责。

5、应届毕业生的还款工作定于当年6月20日全部结束。

六、本办法自2001年8月31日开始实行,由学生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