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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14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邮电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结合北京邮电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在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内实行学费资助、生活费资助和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三条  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持,其他资助政策按我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所有退役士兵被学校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期限

第五条  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按照退役士兵学生在校期间应缴纳的学费金额执行,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我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拨款至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条件学生被北京邮电大学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拨资助资金。学校收到拨款后将资助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