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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认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h [发表时间]:2022-04-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更好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学校在推荐免试研究生时对学生在各类实践活动中取得的相应成果予以加分认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践活动分类

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实践活动分为学术类竞赛、科研实践活动、体育类竞赛、文艺类实践活动和退伍复学五方面。

二、实践活动分级

(一)学术类竞赛

学术类竞赛分为以下级别:

国家级:由国家部级单位、全国性重要学术团体或社会团体主办,在国内外有众多高校参加、有突出社会影响力的高水平学科竞赛和双创竞赛。

省部级:由北京市教委、北京团市委主办或经学校认定的,在北京市范围内有众多高校参加、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高水平学科竞赛和双创竞赛。

(二)体育类竞赛

体育类竞赛分为以下级别:

国家级:由国家部级单位或全国性体育协会主办,在全国范围内有众多高校参加、有突出社会影响力的体育类赛事。

省部级:由北京市教委或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在北京市范围内有众多高校参加、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体育类赛事。

校级:由学校主办,面向全校学生开展的学生运动会。

(三)文艺类竞赛

文艺类竞赛分为以下级别:

国家级:由国家部级单位、国际知名文艺团体或重要赛事组委会主办,在国内外有众多高校或院团参加、有突出社会影响力的文艺类竞赛。

省部级:由北京市教委或北京市重要文艺单位、社会团体主办,在北京市范围内有众多高校参加、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文艺类竞赛。

(四)退伍复学

退伍复学分为以下级别:

A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在部队荣立三等功或荣获2次“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士兵”/“嘉奖”(优秀士兵称号会随部队发展改变名称,但称号级别不变)。

B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在部队荣获1次“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士兵”(优秀士兵称号会随部队发展改变名称,但称号级别不变)。

C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在部队荣获1次“嘉奖”。

D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

三、实践活动成果加分认定

(一)加分认定要求

1.在学术类竞赛、科研实践活动、体育类竞赛、文艺类实践活动以及退伍复学五方面取得相应成果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推免时给予适当加分认定,每名学生累计加分认定上限为4分。

2.同一竞赛、实践活动多次、多级、多年获奖的;相近或相同作品取得不同形式、不同类型成果的;在同一竞赛不同赛道取得成绩的,仅以最好成绩或最高成果认定加分额度。

3.指导教师为学生直系亲属的,指导学生在各类竞赛、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成果仅作为参考,不认定推免加分。

4.对于申请加分认定的各类实践成果以正式公布结果为准。实践成果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依照当年推免工作通知执行)。在此前未正式公布结果的,不预先认定推免加分。

(二)加分认定标准

1.学术类竞赛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1)国家级竞赛个人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国家级竞赛获奖加分认定分为S、A+、A三级:

S级竞赛获奖加分认定上限为3分(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除外),适用于全校所有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加分认定。

A+级竞赛获奖加分认定上限为2.5分,适用于全校所有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加分认定。

A级竞赛获奖加分认定上限为2分,仅适用于本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加分认定。

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的竞赛,各等级之间的分差为0.5分。竞赛当年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认定加分额度。各学院具体的加分认定额度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加分认定上限。

(2)省部级竞赛个人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省部级竞赛获奖加分认定分为B+、B两级:

B+级竞赛获奖加分认定上限为1.5分,适用于全校所有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加分认定。

B级竞赛获奖加分认定上限为1分,仅适用于本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加分认定。

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的竞赛,各等级之间的分差为0.5分。竞赛当年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认定加分额度。各学院具体的加分认定额度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加分认定上限。

(3)团队参赛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以团队形式参加竞赛获奖的,要求团队负责人须为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请推免加分认定的学生必须为参赛团队的主力队员,主力队员为团队前六名成员。

团队加分认定额度=学院对应竞赛的个人加分认定额度×系数;

系数=1+(x-1)×0.6,其中x≤6,为主力队员人数。

各主力队员的加分认定额度按照团队加分认定额度作平均分配。

(4)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金奖加分认定标准

获得全国金奖的团队,成员排名第一认定为4分,排名第二认定为3分,排名第三认定为2.5分,排名第四至第六名认定为2分,第六名之后不认定推免加分。

2.科研实践活动加分认定标准

(1)科研实践活动加分认定的科研成果包括在核心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正式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2)对学生提交的多项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个人最高加分认定上限为3分。

(3)学生本科阶段以独立作者取得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可认定推免加分。

(4)多名学生联合取得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可认定推免加分。

(5)学生本科阶段与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仅限该学生参与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且与该项目指导教师合作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可认定推免加分。其他与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仅作参考,不认定推免加分。

(6)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核心期刊和高水平会议的认定目录,并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7)学院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审核小组对学生的科研论文、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等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通过审核鉴定及答辩后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含学生科研成果的加分认定情况)并签字存档。通过审核鉴定及答辩的学生科研成果须在学校网站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科研成果,不认定推免加分。

3.体育类竞赛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1)个人单项赛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国家级竞赛:第一名加分认定上限为3分,第二名加分认定上限为2.5分,第三名加分认定上限为2分,第四名和第五名加分认定上限为1.5分,第六名至第八名加分认定上限为1分。

省部级竞赛:第一名加分认定上限为2分,第二名加分认定上限为1.5分,第三名加分认定上限为1分,第四名至第八名加分认定上限为0.5分。

校级竞赛:破校运动会记录者加分认定上限为1分。

(2)团体竞赛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以团队形式参赛的,参赛人数4人及以下的获奖团队加分认定上限=竞赛对应等级个人赛加分认定上限×2;参赛人数5至9人的获奖团队加分认定上限=竞赛对应等级个人赛加分认定上限×4;参赛人数10人及以上的获奖团队加分认定上限=竞赛对应等级个人赛加分认定上限×8。

(3)体育类竞赛获奖具体认定由体育部负责。以团队形式参赛的,每位学生的最高加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赛事的个人加分认定上限。

4.文艺类实践活动加分认定标准

文艺类实践活动加分认定包括文艺类竞赛获奖和文艺作品创作及演出。

(1)文艺类竞赛获奖加分认定标准

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文艺类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赛一等奖加分认定上限为3分,二等奖加分认定上限为2.5分,三等奖加分认定上限为2分。

获得北京市级个人赛一等奖加分认定上限为2分,二等奖加分认定上限为1.5分,三等奖加分认定上限为1分。

以团队形式参赛的,参赛人数5人及以下的获奖团队加分认定上限=竞赛对应等级个人赛加分认定上限×5;参赛人数在6至15人的获奖团队加分认定上限=竞赛对应等级个人赛加分认定上限×10;参赛人数在16至30人的获奖团队加分认定上限=竞赛对应等级个人赛加分认定上限×15;参赛人数在30人以上的获奖团队加分认定上限=竞赛对应等级个人赛加分认定上限×20。

文艺类竞赛获奖具体认定由校团委负责。以团队形式参赛的,根据学生在所取得成果中的贡献度依照递减方式给予区别加分,每位学生的最高加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赛事的个人加分认定上限。

(2)文艺作品创作及演出加分认定标准

参与学校认定的重大文艺作品创作及演出的学生,根据参与表现,主创或主演加分认定上限为0.5分,次创或参演加分认定上限为0.2分。重大文艺作品创作及演出情况具体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5.退伍复学加分认定标准

(1)A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在部队荣立三等功或荣获2次“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士兵”/“嘉奖”(嘉奖和优秀称号需为不同年度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会随部队发展改变名称,但称号级别不变)的学生,加分认定上限为4分。

(2)B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在部队荣获1次“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士兵”(称号会随部队发展改变名称,但称号级别不变)的学生,加分认定上限为3分。

(3)C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在部队荣获1次“嘉奖”(嘉奖认定以档案材料为准)的学生,加分认定上限为2分。

(4)D级:参加学校征兵入伍且服役期满正常退伍的学生,加分认定上限为1分。

(5)满足上述“退伍复学”多个级别加分认定的,取最高级别加分认定,具体认定由学生处负责。

四、实践活动评选定级认定程序

(一)本细则中涉及的竞赛名称、实践活动名称、荣誉称号等如需变更的须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各学院可依照本细则制订实践活动认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学院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学院具体实施办法向学生公布。

五、其他

(一)本细则于2021年11月1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20级学生起施行。

(二)本规定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三)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